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针对非香港、澳门开放的业务
按照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对非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语音信箱、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3类。
2、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
(二)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三)存储转发类业务;
(四)呼叫中心业务;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六)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3、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二)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五)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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