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者应切实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
(一)确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责任人,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制度,建立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系统安全建设、系统安全运维等制度;
(三)落实机房安全管理、设备和介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落实身份识别、防范恶意代码感染传播、防范网络入侵攻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五)落实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活动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网络违法犯罪的相关网络日志;
(六)落实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七)依法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窃取、丢失和滥用;
(八)落实违法信息发现、阻断、消除等措施,落实防范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违法犯罪证据灭失等措施;
(九)落实联网备案和用户真实身份查验等责任;
(十)对网络中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同时向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此外,第三级以上网络的运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确定网络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工作职责,对网络变更、网络接入、运维和技术保障单位变更等事项建立逐级审批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总体规划和整体安全防护策略,制定安全建设方案,并经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
(三)对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四)对为其提供网络设计、建设、运维和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五)落实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测预警措施,建设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平台,对网络运行状态、网络流量、用户行为、网络安全案事件等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对接;
(六)落实重要网络设备、通信链路、系统的冗余、备份和恢复措施;
(七)建立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并将测评情况及安全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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