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要注意了

2022/2/18 15:58:39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审查。第八条列出了申报网络安全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八条 当事人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者拟提交的首次公开募股(IPO)等上市申请文件;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一、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审查要求我们简概括为以下几点:

1、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

2、未申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赴香港上市不可以忽视相应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风险

4、对于2022年2月15日前已经在国外上市的运营者,不需要申报审查。但是,对于已上市企业赴国外进行二次上市、双重主要上市等情况,属于新发起的“国外上市”活动,应主动申报审查。

二、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或者说有几类结果?

一是无需审查;二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继续赴国外上市程序;三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允许赴国外上市。

也就是说,我国始终支持境内企业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三、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对象是哪些?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

(六)上市存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因素。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对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附件,关注“佳传信息公众号”获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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