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二)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五)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咨询电话:13120369874(同微信)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二)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三)互联网数据中心…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二)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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